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94263号“ESHVIMANU ATELI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784号
申请人:李恩植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色视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94263号“ESHVIMANU ATELI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597285号“ATELIER K11”商标、第18262437A号“ATELIER -KII-”商标、第18262437号“ATELIER -KII-”商标、第10596079号“ATELIER 365及图”商标、第19761315号“TOKIDOKI ATELI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