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417483号“婴为爱母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488号
申请人:西安婴为爱母婴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17483号“婴为爱母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3563863号商标、第11782411号商标、第10258846号商标、第16318592号商标、第11460738号商标、第1029197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