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权数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940243号“权数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140号

       

      申请人:苏州梦知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布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40243号“权数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7247号“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63247号“权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权数据”与引证商标二“权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行车记录仪、电锁、运载工具用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行车记录仪、电锁、运载工具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