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WANT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517618号“WANTO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774号

       

      申请人:烟台旺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上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7618号“WANT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997529号“鑫钰旺及图”商标、第11811386号“威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