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862317号“三德利SUNDE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850号
申请人:东莞三德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明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2317号“三德利SUND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6686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35535号“三得利Sed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10333号“三得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082039号“三得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231619号“三得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007664号“三 三得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551892号“三得立SA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296152号“SUNK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839532号“SUND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243118号“三坔SUNDI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3675454号“星期天Sun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195947号“SUND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891573号“晟地集团SUND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235920号“三得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至十三在文字或整体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十四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三德利”与引证商标二、六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三得利”、引证商标三、四、五、十四“三得利”、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三得立”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七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七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