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569246号“畅意10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176号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9246号“畅意1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79278号“畅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对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理由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字部分,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烟草、香烟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烟草、香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