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163919 - 商评字[2020]第0000093821号 - 申请人:天津市力天中基磁铁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163919号“LIKTEN MA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821号

       

      申请人:天津市力天中基磁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3919号“LIKTEN MA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948964号“LINT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16434号“历天LITT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36820号“Lit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978822号“MAGONT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594426号“美昂龙商业管理MAG MEI.ANG.DRAG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312807号“2mag magnetic emo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383355号“MAG M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203071号“MAG DIG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1345651号“MAG nific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LIKTEN”与引证商标一“LINTEN”、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字母部分“LITTEN”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