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163919号“LIKTEN MA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817号
申请人:天津市力天中基磁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3919号“LIKTEN MA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890703号“Lik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14322号“M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36760号“MA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21539号“JOINTma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6813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115886号“KO MA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或整体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垃圾处理机、垃圾处理装置、废物处理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清洗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LIKTEN”与引证商标一“Liken”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垃圾处理机、垃圾处理装置、废物处理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