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686835号“一起来捉妖:御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998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86835号“一起来捉妖:御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词汇,非汉语固有词汇,亦非领域内的相关公众所习惯使用的词组,与其指定使用的服务无关联性,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推出的一款AR手游,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增强了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请求裁文不予公开。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为:《一起来捉妖》文化部备案、广电总局审批信息及凤凰科技网、cnBeta网的相关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性不强,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致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申请人所述裁文不予公开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