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156277 - 商评字[2020]第0000093770号 - 申请人:武汉云本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1562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770号

       

      申请人:武汉云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串数字(杭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562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7545号图形商标、第141671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如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检测报告及宣传资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685期),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无线广播”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视播放;无线广播”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无线广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