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和美•万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991199号“和美•万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569号

       

      申请人:河南和美万家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91199号“和美•万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407753号“和美家”商标、第10570615号“和万家”商标、第8394622号“和润万家”商标、第8795289号“和润万家及图”商标、第8903215号“和美丽家”商标、第15144166号“和美一家”商标、第22245457号“和美依家”商标、第36445942号“和润万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申请人公司及生产车间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八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