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64534号“李先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159号
申请人:济南实现梦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4534号“李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针对第6690979号“李先生LIXIAN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30807号“李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李先生”与引证商标二“李鲜生”在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