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铁建红旗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63393号“铁建红旗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904号

       

      申请人: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3393号“铁建红旗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8412886号“铁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412833号“铁建投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用于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质量的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