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851083号“GODFATHER OF
VINEY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550号
申请人:上海澜依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51083号“GODFATHER OF VINEY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其含义应当整体判断,不应与宗教相联系。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GODFATHER”意为“教父”,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