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657624号“URE PINK偶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543号
申请人:冯俊山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57624号“URE PINK偶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82749号“PINK THOMAS PINK JERMYN STREET LONDON”商标、国际注册第1185881号“PINK”商标、第12243195号“PINK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85882号“PINK THOMAS PINK JERMYN STREET LONDON”商标、第13518539号“PINK VICTORIA'S SECRET”商标、第3807043号“U'RE SPORT”商标、第17098540号“PINK VICTORIA'S SECRET及图”商标、第17097903号“PINK VICTORIA'S SECRET及图”商标、第3005169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显著部分、整体外观、呼叫、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经失效,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包装、吊牌上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至2019年1月27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九在文字构成、显著识别部分、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帽”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在该项商品上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浴帽”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URE”,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浴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