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718035号“蜀主江湖 SHU ZHU JIANG
H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539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锅说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18035号“蜀主江湖 SHU ZHU JIANG H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527784号“蜀味江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指向、外观设计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已对营业范围进行变更,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致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信息;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明;申请人提供的店铺租赁合同、协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故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原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服务,据此可以认定申请人系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不致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