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008908号“东海龙格DHL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533号
申请人:青岛东海龙格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8908号“东海龙格DHL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84627号“东海龙宫大酒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056091号“东海龙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双方商标所使用的行业有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网络搜索截图。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至2019年1月6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