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078756号“邑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138号
申请人:文军辉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78756号“邑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60634号“昌邑 CHANGYI GINGER FLYING K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将申请商标读作“昌邑”不符合现代人的呼叫习惯,申请商标具有明确的第二含义,并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为一般表现形式的汉字“邑昌”,与作为山东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昌邑”仅文字顺序不同,且整体未形成明确含义,同时,申请商标亦可呼叫为“昌邑”,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1类树木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