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437807号“BO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130号
申请人:时装商业评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7807号“BO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31115号“B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033918号“BOF FIT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字母组合“BOF”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BF”、“BOF”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健身俱乐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