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449718号“大漠汉宫 HAN PALACE OF
DESE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514号
申请人:中山市乐达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49718号“大漠汉宫 HAN PALACE OF DESE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052123号“大民汉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方面区别明显,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处地域有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