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423857号“颜之燕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508号
申请人:东阳市东飞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23857号“颜之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026048A号“燕之颜”商标、第34353634号“颜知燕”商标、第37733511号“颜燕”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发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子酱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鱼(非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鉴于引证商标三在申请商标申请时尚未获准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