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002015号“中知知识产权ZHOZHI
INTELLECTUAL PROPER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126号
申请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2015号“中知知识产权ZHOZHI INTELLECTUAL PROPER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93157号“中知交易 CIIPT.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53395号“中知法苑 ZZF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384070号“中知交易 CIIPT.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505324号“中知交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展性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在先权利商标、公司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汉字“中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解、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仲裁、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专用权,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