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194922号“CRYO BIO SYSTE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503号
申请人:IMV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4922号“CRYO BIO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50758号“CRYO BIO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系对申请商标的抢注,其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17449号“CRY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风格及视觉效果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网站信息及翻译;申请人早期在国外的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出的异议申请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辅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兽医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相近或相同,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因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注册人抢注事宜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故我局在本案中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