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045975号“肌亮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901号
申请人:幸福人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45975号“肌亮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未表示商品的质量、功能等特点,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肌亮亮”可以理解为“肌肤光亮”,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