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ADA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7363282A号“ADAS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891号

       

      申请人:人工智能动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世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5日对第17363282A号“ADA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主干部分“ADAS”是“先进驾驶辅助系统”英文的缩写,“ADAS”是自动驾驶行业普遍使用的术语,争议商标属于法定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恶意注册、恶意维权之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等常用百科或辞典关于“ADAS”的词条;
      2、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面向全社会公示《道路车辆 先进驾驶辅助系统(ADAS)术语及定义》征求意见稿。
      3、争议商标详细信息打印件;
      4、相关技术文献及文章摘要;
      5、关键词搜索引擎检索结果;
      6、对“ADAS”技术的报道资料;
      7、英国政府相关文件记录、欧盟委员会相关研究报告等;
      8、被申请人企业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特的含义和显著特征,未表示服务的通用名称。二、争议商标经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争议商标版权证书;2、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间早于英文“ADAS”宣传使用时间;3、争议商标宣传使用材料。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于2016年10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以及网络查询结果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汽车行业内就已经把“ADAS”作为“Advanced Driver Assistance System”的首字母缩写,被解释为“高级驾驶辅助系统”、“先进驾驶辅助系统”等含义。申请商标显著认读英文“ADAS”核定使用在“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功能、内容等特点,已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