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52847号“四方艺考 四方艺考教育 SF ART
ED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761号
申请人:甘肃白兰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2847号“四方艺考 四方艺考教育 SF ART ED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1162号“四方人才”商标、第15042801号“四方商圈网”商标、第35577874号“四方教育”商标、第37121423号“四方画苑”商标、第18918727号“四方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元素、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且各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招生情况。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19年5月6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四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三、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