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504481号“大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111号
申请人:加拿大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4481号“大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36040号“大鹅创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791680号“大鹅好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33372085号“大鹅福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尚未注册,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大鹅”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大鹅好车”中,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