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210182号“球球派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478号
申请人: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0182号“球球派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球球大作战”商标的衍生商标,其经过申请人多年的持续经营与使用,已在相关领域中占据稳固的市场地位,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具备较高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42810号“BALLBALL”商标、第10241606号“球球堂 QQT.QQ.COM”商标、第10306419号“球球馆及图”商标、第20465175号“数码球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构成、呼叫读音、整体外观及含义方面存在差异,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获得部分企业荣誉;申请人参加公益事业所获得的部分荣誉证明;《球球大作战》百度百科打印件、宣传海报及部分媒体报道;《球球大作战》职业联赛部分新闻报道;申请人名下“球球大作战”及其衍生商标列表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球球”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或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