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335124号“QQ黄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468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5124号“QQ黄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507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公告撤销,其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592927号“小黄脸 IEMOJI 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被认定知名的文件;引证商标一撤销公告页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空气芳香剂”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