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5008018号“懒皮宝宝 Lan Pi Bao
Ba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36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金昌市源恒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韦辛蒂
申请人因第15008018号“懒皮宝宝 Lan Pi Bao 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447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申请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复审商标注册证书及版权登记证书;
2.复审商标使用在商品上的照片;
3.复审商标使用商品的交易合同;
4.复审商标使用在商品上的交易票据;
5.复审商标使用的商品在门店进行销售的证明和票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故对撤销程序中的证据,我局不再一一列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6月30日由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等服务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5年8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等核定复审服务,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姚继莲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