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29213号“无极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456号
申请人:上海云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29213号“无极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具备区别于县级以上区划地名“无极”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