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610903 - 商评字[2020]第0000090451号 - 申请人:河北晟洲物流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廊坊晟洲物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610903号“保温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451号

       

      申请人:河北晟洲物流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廊坊晟洲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0903号“保温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打造的独创标识,显著性较强,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等产生误认。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人的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获得的相关荣誉证书。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名义由廊坊晟洲物流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内容等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足够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