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5769663号“冠龙”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40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文溪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建昌
申请人因第5769663号“冠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7586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于2015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29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连续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6年12月7日由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0类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等商品上,原专用权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3日,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我局提交了续展申请,现正在续展程序中。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和撤销复审阶段均未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商品上于规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姚继莲
段晓梅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