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500774号“甜蜜AT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423号
申请人:武威安泰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0774号“甜蜜AT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27248号“新甜蜜”商标、第5602389号“金甜蜜”商标、第1788827号“甜蜜蜜”商标、第26679311号“小甜蜜”商标、第33995642号“甜蜜坊”商标、第18395800号“甜蜜蜜”商标、第15095145号“甜蜜蜜果业”商标、第32319780号“甜蜜农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及指定商品类别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非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其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上述引证商标之间在类似商品上实现并存,证明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麦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未加工的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