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779687号“三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414号
申请人:洛阳市三喜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科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9687号“三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不会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101528号“三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产生冲突,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烟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申请在先的香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