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3557699号“JOHANNES BROADWOOD”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143号
申请人:上海兆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英国布罗德伍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颖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05日对第23557699号“JOHANNES BROADWOO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6346299号“JOHN BROADMOOD & S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权益。三、被申请人注册申请人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该恶意抢注的行为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与苏州公爵琴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合同;
2、申请人商标使用在产品上的照片;
3、申请人商标产品的相关采购单、订购单等单据;
4、申请人商标的合格证、质量检验单、服务手册、产品标价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5类“钢琴;乐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3月27日。
2、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221341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在“钢琴、乐器”等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争议商标注册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相关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经审理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主要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已不再存在权利冲突,故不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另,争议商标文字本身所表示内容并无任何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因此,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