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801104号“涞杯小茶 LABOR TE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411号
申请人:济南千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1104号“涞杯小茶 LABOR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874899号图形商标、第33033542号“咖绯乐 KAFELOVE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