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26568号“高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394号
申请人:高地国际酒业(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广信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6568号“高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029167号“银色高地”商标、第23062188号“高地庄园 UPLAND FINCA”商标、第17316276号“高地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方式及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情况;商标商品运营合同及发票;进出口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