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691636号“平伤乐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391号
申请人:黄楚盛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1636号“平伤乐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005434号“平乐骨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结构、含义、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并非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等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