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160518号“CB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984号
申请人:雅格斯丹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0518号“CB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3997号“C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12066号“CBC 迪芭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34805号“C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84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BC”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别的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去污剂;去油剂;擦亮用剂;磨光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去污剂;去油剂;擦亮用剂;磨光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