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安心微家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594266号“安心微家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602号

       

      申请人:泉州市安心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宏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4266号“安心微家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主要部分为“安心微”,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96489号“安心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07677号“安心堂 ANXIN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75692号“安心 10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158917号“安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306797号“安心存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351645号“安心育儿 ANXINYU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426307号“安心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057784号“安心工作室 P.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4109910号“安心二手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732137号“安心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5225491号“安心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5225496号“安心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8659787号“安心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2090189号“安心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3074778号“安心购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4851228号“3485122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6076255号“安心 AN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36514424号“安心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6580042号“安心中央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35635820号“安心 鮨咥渔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35473867号“安心熟食 家门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11004554号“安心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文字的主要部分“安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经注册审查程序已被我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五、十六、二十、二十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五、十六、二十、二十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安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五、十六、二十、二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