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2224311号“邮嘢商城 EMS FRUIT
MARK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092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24311号“邮嘢商城 EMS FRUIT MARK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4394号“EM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09211号“吉祥礼 EMS礼仪速递服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注册人为申请人总公司,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为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属于同一主体,以上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系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企业简介PPT打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的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的字母组合“EMS”,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薄荷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酒(饮料)、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人虽称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为同一主体,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名义并不相同,申请人提交的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亦未载明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