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615178号“谭家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167号
申请人:北京华彩京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业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5178号“谭家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570185号“谭家商铺TANJIAS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