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常春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7556403号“常春藤”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624号

       

      申请人:庞贝捷涂料(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比邻奈尔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8日对第27556403号“常春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87895号“长春藤”商标、第1348027号“IV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长春藤漆销售证据;关于“IVY”的翻译;百度百科关于“常春藤”和“长春藤”的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类“涂料(油漆)”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1月27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均已初步审定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涂料(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油漆、涂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另,虽然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未提出属于该规定适用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