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5807502号“宾果消消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072号
申请人:北京柠檬微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807502号“宾果消消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02295号“宾果消消乐BINGUOXIAOXIAO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在广告、寻找赞助、会计咨询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力资源管理、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宾果消消消”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的汉字“宾果消消乐”仅一字之差,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组织技术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