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381828号“JUMANJ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11号
申请人:三星电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1828号“JUMAN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67630号“尤曼吉游乐世界 JUMANJI THEME 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964776号“尤曼吉游乐世界 JUMANJI THEME 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在中国各大视频网站搜索“JUMANJI”获得的搜索结果;电影《JUMANJI》在国内各大电影网站的页面及影评截图;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JUMANJI”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部分中,在认读、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提供体育设施;玩具出租;电影发行”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摄影;娱乐服务;提供体育设施;玩具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