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蘭亭安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9749399号“蘭亭安泊”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614号

       

      申请人:甘肃安泊尔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海雪露名贵土特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力信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8日对第29749399号“蘭亭安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664300号“安泊尔”商标、第12192962号“安泊尔牛肉面”商标、15420061号“安泊尔”商标、第17887941“安泊尔 Alamb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2、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孔德辉与申请人曾存在联营投资关系,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3、被申请人摹仿注册申请人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关联企业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商标注册证书、许可使用文件;申请人及“安泊尔”商标荣誉证书;申请人广告宣传等证明材料;部分申请人品牌加盟合同;申请人“安泊尔”商标维权证明文件;申请人店面实景图及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申请人与特定关系人孔德辉曾经合作的证据;被申请人及孔德辉名下公司工商信息、相关商标注册记录;“蘭亭安泊”宣传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未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申请人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经使用已具有广泛知名度,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宣传使用图片。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初步审定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的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是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条款,由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申请注册,且我局亦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
      三、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