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嗨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000488号“小嗨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933号

       

      申请人:五一二零(厦门)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0488号“小嗨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业务范围广泛,从业务范围来看,其申请注册的商标都是与其业务范围紧密相关的类别和商品;从商标的数量上看,申请人申请商标的数量远远没有达到上千件,上万件这样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数量;从商标文字构成上看,申请商标为臆造词,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申请符合申请人的业务范围,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不具有任何的恶意,也并未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除了申请此件申请商标外,还在短期内提交了大量注册申请,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注册属于正常经营活动需要,鉴于申请人注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应予驳回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