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51077号“一起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21号
申请人:广东一起燃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成名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51077号“一起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和特征。申请商标主要为保护自身权益及防止他人抢注,申请人目前已经将此品牌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一起燃”商标初审通过公告、申请人品牌相关使用及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起燃”为纯文字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吸烟用打火机”等商品上,易被理解为日常用语或普通广告用语,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