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茂物联SHIMAO I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02144号“世茂物联SHIMAO IO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928号

       

      申请人:上海世茂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2144号“世茂物联SHIMAO I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42983号“世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35318号“世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032619号“世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274384A号“世茂 SHI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932526号“世茂 龙湾 锦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543334号“世茂 5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35315号“世茂 SHI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543331号“世茂广场 SHIMAO FESTIVAL C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5543338号“世茂 摩天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6833493号“世茂 智汇园 LINK 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十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表现形式、整体构成等方面不尽相同,故引证商标一至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2日